注冊商標作為商品名稱使用如何定性
瀏覽 2485 次 發(fā)布日期:[ 2015-9-25 ] 字號:

注冊商標作為商品名稱使用如何定性? 案情: 某市新青酒業(yè)有限公司(以下簡稱新青酒業(yè))2009年9月份開始銷售外包裝箱標有“青白酒QINGBAIJIU”字樣的白酒,共銷售250箱,庫存50箱,每箱售價100元。經查,新青酒業(yè)成立于2003年6月12日,買入核定使用在白酒類商品上的青QING注冊商標(該商標1996年申請、1998年9月21日取得商標注冊證)。某市青白有限公司(以下簡稱青白公司)成立于2005年8月21日,2000年注冊青白QINGBAI白酒商標。 2009年5月5日,根據請示,國家工商總局商標局作出了關于青白酒商標有關問題的批復,認為新青酒業(yè)在其生產的白酒商品上使用的“青白酒QINGBAIJIU”文字,不屬于將其青QING注冊商標在白酒商品上正常的商業(yè)使用方式,且與青白QINGBAI注冊商標近似,其行為屬于《商標法》第五十二條第(一)項所述商標侵權行為。根據該批復,某市工商局作出了新青酒業(yè)侵犯青白QINGBAI注冊商標權的行政處罰決定。新青酒業(yè)不服,提出行政復議申請。 復議機關審理時查明,青白公司在白酒外包裝上印制有“青白白酒”,但未標明是注冊商標或者注冊標記。青白公司由一家老國有制酒廠轉制而來,其生產的白酒俗稱“青白酒”,在當?shù)鼐哂幸欢ㄖ,被商務部認定為“中華老字號”企業(yè)。 分析: 1.新青酒業(yè)的行為屬于侵犯商標權還是商品名稱權? 從公司成立時間、商標核準時間看,新青酒業(yè)的法人資格和商標權均早于青白公司,其取得青QING注冊商標權先于青白公司取得青白QINGBAI注冊商標權。新青酒業(yè)白酒外包裝箱上標注的內容與青白公司標注的商標,在字體、型號、顏色等方面完全一樣,確實容易造成“青”白酒和“青白”酒的誤認。 但是,從商標法律關系上分析,確認新青酒業(yè)的行為侵犯青白注冊商標權值得探討。 。1)新青酒業(yè)將注冊商標青QING不標明注冊商標或注冊標記,與標注拼音的產品正規(guī)名稱“白酒BAIJIU”連用即“青白酒QINGBAIJIU”,符合《商標法實施條例》第三十七條的規(guī)定。青白注冊商標專用權保護的客體應該是“青白”!扒喟装拙啤敝械摹鞍拙啤睂儆诋a品正規(guī)名稱(即通用名稱)。根據《商標法實施條例》第四十九條關于注冊商標專用權人權利限制的規(guī)定,青白公司無權禁止他人使用該通用名稱。因此,新青酒業(yè)將優(yōu)先取得商標專用權的青QING不標明注冊商標或注冊標記,與標注拼音的產品正規(guī)名稱(即通用名稱)“白酒BAIJIU”連用即“青白酒QINGBAIJIU”,并未侵犯“青白”注冊商標專用權。 。2)“青”白酒是商品名稱“青”和產品正規(guī)名稱“白酒”的連用,“青白”與產品正規(guī)名稱“白酒”連用則為“青白白酒”,若均與產品俗稱連用則為“青”酒和“青白”酒,“青白”酒是商品名稱“青白”和產品俗稱“酒”的連用,并不屬于《商標法》的保護客體。 綜合分析案件事實,筆者認為,新青酒業(yè)作為酒類生產企業(yè),應當熟知當?shù)赝袠I(yè)的企業(yè)和知名的同類產品,其購買青QING注冊商標使用在白酒上,知道或者應當知道,若將注冊商標青QING作為商品名稱與產品正規(guī)名稱(即通用名稱)“白酒”連在一起使用時,不標明注冊商標或注冊標記,容易造成其生產銷售的白酒名稱與青白公司生產的具有一定知名度、俗稱“青白酒”的知名白酒名稱相混淆。新青酒業(yè)借助白酒青QING商標注冊在前、“青白酒”知名度高等有利條件,不規(guī)范使用白酒青QING注冊商標,進而造成產品名稱與青白公司知名“青白酒”產品同名的客觀事實,其侵犯知名商品名稱的主觀故意不言自明。 筆者認為,新青酒業(yè)的行為屬于《反不正當競爭法》第五條第(二)項規(guī)定的情形,即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稱、包裝、裝潢,或者使用與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稱、包裝、裝潢,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,使購買者誤認為是該知名商品。 □內蒙古自治區(qū)工商局 林 濤 來源:中華商標協(xié)會網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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